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被公诉

2015-09-29 11:23:44 92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某、舒某某、杨某诈骗受害人张某某一案。 经公安机关查明: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舒某某、杨某预谋以出售假象胆汁为幌子实施诈骗。次日11时许,杨某搭乘受害人张某某的出租车在大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某、舒某某、杨某诈骗受害人张某某一案。
  
  经公安机关查明: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舒某某、杨某预谋以出售假“象胆汁”为幌子实施诈骗。次日11时许,杨某搭乘受害人张某某的出租车在大关县城内寻找“民康药店”(不存在)未果后,又前往县卫生局查询,却得知须先征得该局“杨科长”(由罗某某冒充)的同意后方能查询。
  
  杨某电话知晓“杨科长”住处后,邀约张某某一同前往。与“杨科长”见面后,杨某得知“民康药店”已被查封。杨某称自己急需用钱,原本想将自己带来的“象胆汁”卖给“民康药店”,现在只好请“杨科长”和张师傅帮忙找人出售了,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每人3000元作介绍费,“杨科长”和张某某同意了杨某的请求。之后,“杨科长”很快就联系上了可以收购“象胆汁”的某医院“张主任”(由舒某某冒充)。
  
  三人在某医院门口找到“张主任”,然后开始商谈出售假“象胆汁”事宜,“张主任”却声称要先带杨某到医院二楼对“象胆汁”进行鉴定。杨某回来后,声称鉴定的“象胆汁”是真货,价值30多万。随后,杨某借故离开。“杨科长”趁机怂恿张某某,建议其与自己合伙,以鉴定价格收购杨某的“象胆汁”,再以更高价格卖给“张主任”,然后平分差价,张某某同意了“杨科长”的建议。“杨科长”立即找到杨某,商定以鉴定的30多万元收购“象胆汁”,杨某同意了。之后,“杨科长”再次联系“张主任”,“张主任”同意以50多万元价格购卖“象胆汁”。
  
  张某某称只能筹集到8万元,“杨科长”称自己也只有10万元。于是二人便与杨某商量,能否以先垫付18万元,待卖掉“象胆汁”后再支付尾款的方式购买“象胆汁”,杨某同意了,随后进行了交易。之后,杨某要求“杨科长”留下作担保,由张某某去找“张主任”卖“象胆汁”。待张某某持假“象胆汁”离去后,罗某某、舒某某和杨某立即乘车离开了县城。
  
  后经公安机关侦破抓获了三名被告,于2015年4月15日对三被告人进行了刑事拘留,并于同年5月19日对三被告人执行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舒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张某某巨大数额钱财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刑事责任。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提醒广大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绝不能有半丝不劳而获贪财之心,否则十分容易掉进骗子的诱惑陷阱。一旦发现诈骗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周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