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铁佛派出所查处一起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案

2017-12-14 14:32:01 57
本网讯(通讯员:徐良茂)近日,汉阴县公安局铁佛派出所在一标三实信息采集过程中查处一起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案,行政处罚违法嫌疑人1名。 12月6日,铁佛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共同村三组开展一标三实实有人口信息采集时,发现当地村民龙某兴的女儿龙某芳户籍信息
 本网讯(通讯员:徐良茂)近日,汉阴县公安局铁佛派出所在“一标三实”信息采集过程中查处一起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案,行政处罚违法嫌疑人1名。
  
  12月6日,铁佛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共同村三组开展“一标三实”实有人口信息采集时,发现当地村民龙某兴的女儿龙某芳户籍信息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民警遂对龙某兴进行询问。了解得知,龙某兴的二女儿龙某丹没有户口,其大女儿龙某芳因病去世后,龙某丹于2012年冒用龙某芳的身份信息,在公安机关骗领了一张二代居民身份证,并长期持有使用至今。目前,龙某丹因婚迁,已将虚假户口迁往四川省中江县。
  
  鉴于龙某丹的违法行为,铁佛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给予龙某丹行政罚款的处罚,对其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依法予以收缴。同时,铁佛派出所与四川中江警方沟通联系,协助其注销该虚假户口,帮助龙某丹补录真实户口。
  
  汉阴警方提示:《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