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 慎捕少捕 化解矛盾

2014-03-06 12:15:19 67
近年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按照严到位、宽适度、重化解、讲效率的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把逮捕必要性条件,坚持少捕、慎捕原则,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一、解放思想,抓住根本,采
  近年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按照“严到位、宽适度、重化解、讲效率”的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把逮捕必要性条件,坚持少捕、慎捕原则,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一、解放思想,抓住根本,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工作中我们改变以往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以捕代罚、以捕代调的陈旧观念,通过对几年来批捕案件被判处轻缓刑罚的总结分析,我们发现不捕率与法院适用宽缓刑罚比率恰成反比。我们主动去法院了解适用宽缓刑罚的执法尺度和标准,把法院适用轻缓刑罚的审判标准作为判定有无逮捕必要性的一个重要条件,基本上做到能预见可能适用宽缓刑罚的案件能不捕的坚决不捕。
  
  为了保证不捕案件质量,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我院重视对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的内外监督。内部监督,每个不捕案件、刑事和解案件办结后要向本院和上级院报备审查;外部监督,主要是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定期向人大汇报不捕案件情况。
  
  为严把逮捕必要性标准,我们与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会签下发了《关于提请逮捕案件实行“社会危险性”证明的规定(试行)》,初步建立了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论证机制,即要求公安机关在报捕时,除了要全面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还要提供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材料,并在报捕书中专门说明;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对案件作不捕决定时,对不捕的理由也要进行充分说明。该《规定》对社会危险性情形的各种条件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办案实践提供了有益帮助。
  
  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论证机制的建立,摒弃了长期沿袭的“构罪即捕”的观念,形成了全新的批准逮捕模式,一方面使公检两家对案件有无逮捕必要达成了共识,提高了逮捕案件质量,增强了检察机关不捕决定的透明度,提高了侦查机关客观全面取证的意识,规范了公检两机关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使公检机关办案人员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动性进一步增强,不仅能够按照“当宽则宽,宽严互补”的要求正确处理案件,而且能够消除当事人的误解疑惑,得到了当事人的信服、理解和支持。
  
  二、建立刑事和解无逮捕必要不捕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颁布和新刑诉法的实施,我院把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与刑事和解工作相结合,对轻微刑事案件试行刑事和解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机制。刑事和解案件主要是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等一些轻刑案件为主,这些案件绝大多数是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刑事纠纷,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纠纷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并出现了很多成功案例。
  
  三、慎用逮捕措施,努力挽救未成年人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准确、审慎地把握逮捕尺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摸清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予批捕;对于在校学生犯罪,积极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妇联、社区、公安共同研究帮教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在重返社会后得到全方位的帮助和挽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严把逮捕必要性条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作用
  
  刑事和解是以契约自治的形式解决犯罪引发的纠纷,实践中存在着一些本应当进行刑事和解作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但受法定审限的限制,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导致和解未果的情况。如有的简单的轻伤害案件,原本几千元的赔偿费用,被害人索要数万元,乃至十几万元的屡见不鲜,我们注意防止“一律以被害人不和解的意见为主导,而违背司法均衡,违背嫌疑人、被害人、国家三方利益和谐的原则和宗旨,背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错误倾向,综合分析逮捕必要性,在嫌疑人认罪悔罪,有积极赔偿意愿,并能担负起法定的赔偿数额,能让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得到司法保障的前提下,该不捕案件的仍予不捕。
  
  在审理轻伤害案件中,均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医院和法医根据受害人伤情进行必要的治疗、抢救、误工等预算费用,将此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在开展必要的刑事和解工作后,当被害人仍拒绝和解或者索要超额赔偿费用时,在嫌疑人符合无逮捕必要条件,能担负并愿意向司法机关缴纳赔偿抵押金,被害人法定经济利益能得到司法保障的情况下,均作无逮捕必要处理。这些案件,我们通过协调公诉部门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都在一个月内就起诉至法院,再协调法院移交嫌疑人的赔偿抵押金。这种做法是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过程中,对如何把握逮捕条件进行的大胆尝试。
  
  五、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加强不捕案件跟踪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对嫌疑人适用不捕措施,达成和履行刑事和解协议,并不意味着双方矛盾的真正消除。在犯罪嫌疑人因不捕决定而得以释放后,原先签订和履行和解协议的环境已经改变,“好了伤疤忘了痛”,部分嫌疑人会反悔,甚至寻衅报复,制造新的社会矛盾,这与刑事和解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为此,我院坚持对刑事和解作出不捕决定的案件跟踪监督,对不捕的实际效果定期考察。
  
  考察的途径主要有四种:一是向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了解;二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定期汇报不捕后非羁押期间的现实表现;三是向被害人了解有关情况;四是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进行调查。经考察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故意犯罪或者发现刑事和解过程中有违背被害人意志的事实,立即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再次提请批准逮捕,通过跟踪监督充分履行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张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