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如何开展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2014-04-10 17:09:22 177
案件管理工作是高检院为适应信息化发展的时代要求,大力实施科技强检战略、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创新举措。案件质量评查又是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规范检察干警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监督职能。2013
  案件管理工作是高检院为适应信息化发展的时代要求,大力实施科技强检战略、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创新举措。案件质量评查又是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规范检察干警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监督职能。2013年12月26日全省案件管理工作统一上线以来,柞水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工作机构、制定上线工作实施方案,在加强理论学习培训、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同时,结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着力对如何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了部署落实。下面笔者将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开展好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三个方面的论述,以供交流。
  
  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内部监督的有效方式。案件质量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注重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始终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追求的目标。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担负着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多项职能,但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权利运行的公开化、规范化,实行阳光检务这一目标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为此,高检院审时度势,及时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作为检察机关内部案件办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已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而案件质量评查正是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站在内部“管理、监督”和“最后防线”角度,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管理、监督好案件质量,使之真正起到案件质量的“过滤器”“安全阀”作用。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的公正执法中汲取司法公正的正能量,树立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提升对工作的满意度。
  
  (二)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检察机关遏制和预防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严重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通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对案件进行事后监督,能从制度上有效规范检察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质量和透明度,对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打击腐败行为起着积极的作用。
  
  (三)开展案件评查工作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就是要从提高每一起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来体现。案件评查是案件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关口环节,通过案件评查可以使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不规范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从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中使老百姓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秉公执法、规范执法的工作作风,为打造阳光检务,从源头上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需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层检察机关在案件评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案件评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一是存在对案件评查工作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传统的理念认为检察机关本身就是法律监督机关,其执法行为不再需要接受监督,有的检察官甚至认为案管工作是走形式、走过场,没有实际意义,思想上的不重视导致了案件管理及其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检察业务工作中不被认同的现象,直到具体工作的开展遇到一定阻力;二是基层检察机关警力严重不足,严重制约评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就拿笔者所在的柞水县院来说,批准编制35人,在编的正式干警只有30人,很多科室都是“独生子”、“双胞胎”,一人身兼二职、甚至数职的情况比较普遍。办案任务和综合事务的繁重,导致部分案件中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程序或者实体性的问题,需要办案干警在评查结束后进行补正,增加了办案干警的工作量,对此部分检察官在思想上对案件质量评查是有所抵触的。三是案件评查人员存在思想顾虑。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质量监督措施,评查人员与办案人员都是朝夕相处的同事,在评查过程中可能碍于情面,有意放水,评查人员在案件质量评查中认真评查的积极性不高,态度不客观导致评查积极性不高、流于形式、工作效能低下。
  
  (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始终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所追求的效果。但在案件评查实践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突击评查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评查或由上级院组织,或由政法委、人大组织,往往针对某几类案件进行集中式、临时性的评查。因其针对案件范围较为狭窄,又临时组织抽调各部门干警参与,因而评查结果多带有片面性,无法全面反映检察机关整体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二是评查标准不够具体,操作具有局限性。检察业务的种类各异,适用法律也不尽相同,因此如何针对不同的检察业务将评查工作具体量化、细化、规范化是一个难题。故制定的评查标准既不宜太细化,否则会影响检察人员依法行使检察权;又不能太宏观,否则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可能带来工作的随意性。因此,要想使评查工作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要制定操作性强、标准明确全面、粗细恰当的标准,得到办案人员的认可,才能使评查工作真正发挥实效。三是存在“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因法律文书和卷面瑕疵等程序性问题较容易发现,评查人员往往侧重于审查程序性问题。而对于案件实体性问题,一方面由于评查人员大多数不在办案一线,不熟悉检察业务,无法发现较深层次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评查案件数量多、时间紧,评查人员没有足够时间深入研究每一个案件,故而实体性问题经常被忽视或一带而过。
  
  (三)评查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不甚规范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案件质量管理还处在初级阶段,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人员及编制的限制,一般配备工作人员二至四名,人员较少,有的基层院甚至还存在案管人员身兼数职的情况。由于案件管理工作涉及收送案件、案件流程监控、案卡统计分析、法律文书管理、电子卷宗制作、律师接待、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日常事务性工作等方方面面,工作内容繁多、流程琐碎,虽每人分工不同,但指定仅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专职人员恐难以做到。而且案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一定是精通业务的资深检察官,有些甚至未曾在业务一线工作,这就可能出现案件评查人员不熟悉检察各项业务,导致评查工作不到位、不深入、流于形式的现象,案件评查的水平也就很难有大幅度的提升。
  
  三、如何建立合理完善的案件评查机制
  
  (一)建立健全专门的案件评查机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完善的评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办公室设置以来,由于基层检察系统工作人员的紧缺,导致案管工作长期以来一直挂靠于其他科室,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工作开展的常态化、规范化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想使案件评查工作真正发挥实效,首先要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工作机构,并至少配备二至三名品行良好、业务精通的资深检察官专门对案件管理和评查工作负责。对本院所办理的案件从实体、程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多方面综合进行评判,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深度和广度,形成规范化、长期化的评查工作流程和机制。同时,要对评查人员提供必要学习培训机会,确保他们掌握最新最全面的业务知识,提高专业素养,为评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二)设置合理的案件评查标准和方法
  
  一是突出质量评查的灵活性。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质量负有监督职责,但不宜过度介入办案过程,干扰办案人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一般是对已审结的案件进行检查和评议,是一种事后监督。为便于监督管理,突出质量评查的灵活性,除固定的大规模全案评查外,可以灵活、随时抽查社会影响较为重大的已审结案件,也可以只针对单一诉讼环节已审结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例如已审结的审查逮捕案件,而非得等法院判决之后再进行。
  
  二是细化评查细则和标准。制定的案件评查标准不但要具有针对性,同时还应全面周密、包括检察执法的全过程;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有可操作性;既包含实体,又要兼顾程序。只有细化各项评查内容和项目,才能使评查结果更为客观、真实、全面。应将评查分为程序操作、实体处理、文书卷宗三个部分,每部分下分为若干项,并逐项评分:程序操作可从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恰当、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依法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是否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面评判;实体处理可以从案件定性是否正确,认定事实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数额认定是否准确,有无自首、立功情节等方面评判;文书卷宗可以从法律文书事实认定表述是否清楚、格式是否规范、是否有文字错漏,卷宗装订顺序是否正确、主要证据材料是否入卷、有无目录及页码等方面评判。
  
  三是构建“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评查”为一体的质量评查机制。即受理案件时对移送法律文书、卷宗严格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办案期限、羁押期限等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案件办结后对全案进行质量评查。将案件办理的整个流程均纳入监督范围,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全方位、立体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促进检察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三)建立科学的案件评查奖惩机制
  
  一是明确质量问题,区分差错责任。对于案件在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按照差错程度的不同进行责任划分,并根据《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由案件承办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与其差错相适应的责任。比如,程序性或法律文书等方面的差错责任,除执行检委会或者领导意见导致的之外,应由案件承办人承担;法律文书在校对、排版等方面的差错,打印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建立健全申辩制度,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深入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并给办案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案件承办人员需进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对被判无罪、涉检上访或被投诉等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案件质量是否有差错及责任归属提出申辩意见。之后,评查人员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理性和综合分析,及时纠正错误,并不断总结经验,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三是从惩罚性案件质量评查向激励性案件质量评查转变。惩戒虽然也是督促案件承办人提高办案质量的一种方式,但需知案件质量评查不同于错案追究,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而不是为了追究错案责任。因此,在发现问题的同时,也应注重评选优秀案件,对优秀案件予以肯定和表扬,以激励检察干警的办案积极性。
  
  (四)为处理涉检信访、涉检舆情提供依据
  
  时下,受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敏感性案件频发、多发,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也须考虑社会效果和影响,既要保证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得到解决,又要确保执法办案的公平和公正。那么当面对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质疑时,检察机关该如何回应才更为客观、公正、具有说服力呢?案件质量评查不失为一个客观、真实、公正地评价案件的方式。案件质量评查并非在诉讼程序内,虽然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措施,但其可以对法律适用、证据规则把握等程序性、实体性问题进行多角度、多层次比较分析,对案件办理质量的评价更为客观、公正,且能提炼总结存在问题并作出纠正,提出预防性意见或措施,为管理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当敏感性案件引发涉检信访、涉检舆情的时候,可以针对该案进行评查,查明案件办理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原因之所在,形成专题调查报告,以供领导作出决策。(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党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