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与制度完善

2016-05-05 15:50:30 122
人类跨入21世纪,其核心内涵是公平公正。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和谐。要实现这个目标,廉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是必要条件。人民检察机关即是国家公务员队伍之一,更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服务经济发展转变方式,强化监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法律统一
  人类跨入21世纪,其核心内涵是公平公正。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和谐。要实现这个目标,廉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是必要条件。人民检察机关即是国家公务员队伍之一,更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服务经济发展转变方式,强化监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诸多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并完善举报制度又是检察机关服务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人民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行为作斗争,充分发挥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一、举报制度现状
  
  (一)举报机构的设置及办案模式.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外统一接受单位、群众举报及犯罪人的投案自首;对内统一管理举报材料,对管辖不明难以分流的线索进行初查,承办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等工作。
  
  这一模式增强了请示、汇报和我院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对防止线索分流与初查的随意性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按部就班,轻重缓急不分的现象逐步显现:一是线索流转不及时、程序多、锣齐鼓不齐,致成本增加、办案效率低,人力、物力资源及时间被无端浪费;二是由于分流不能很快到位,线索得不到及时初查,造成举报中心不能向署名举报人及时回复,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举报积极性,依靠群众打击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方针政策大打折扣;三是由于程序过多、线索结果的人手多、时间拖得也较长,很难做到绝对保密,给初查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举报宣传的牵头及案源拓展
  
  每年6月集中开展“信访举报宣传月”活动,全国范围内定期的大型公开举报宣传活动,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对于检察机关拓展职务犯罪案源、惩治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笔者认为现行举报宣传模式难以满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之需求:一是看似轰轰烈烈,但实际效果不大。每年的大型举报宣传活动开展前,都是高检院出通知,省、州两级检察院原文转发,基层检察院在纪检监察、控申部门的牵头下,按文件规定制定实施方案,从自侦、政治处、办公室等职能科、室、局抽调人员组成宣传小组,在准备好相关宣传资料后,在规定时间按照上级定下的统一模式进行,活动中领导发表讲话,承包人拍摄群众接受宣传照片,活动结束填写数据、撰写简报、总结,其结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离预期效果相差甚远;二是人员虽然整齐,但参加人员缺少责任感,由于参加举报宣传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临时抽调组成,在实际宣传活动中,每个成员都抱着只要能参加宣传就行的态度,止于举报宣传怎样搞才有特色、要达到什么目的和取得怎样的效果很少去思考;三是一多一少,针对性不强,反腐倡廉依靠的重点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就我县的举报宣传活动来看,由于地处小凉山区交通十分不畅,宣传期间降雨偏多,加之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给集中宣传,在上级规定时间内完成宣传任务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鉴于此情况,多是在县城、繁华街道、公路沿线乡村设点,悬挂反腐倡廉宣传图片、摆放宣传资料、播放录音进行宣传,并接受群众咨询和举报,因而机关干部受宣传人数多,农村群众接受宣传人数少。这些较为老式的宣传办法,在雷波等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目前还基本适用;但一些人员居住密集,且交通、经济都十分发达的平原地区基层院也是这种做法,就不是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举报宣传。
  
  (三)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以及中纪委等作出的类似规定,对保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推动反腐倡廉、依法治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上述规定非常原则,难以操作,一旦发生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有关部门便显得束手无策。具体表现:一是各自为政,无专门机构来认定打击报复的行为。实践中,各个部门都有保护举报人的规定,原则上实行“谁受理,谁负责”的做法,各受理机关在对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后,根据其性质的轻重自行作出处理,对超出行政和党纪范围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查处。而要认定打击报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没有统一的机关行使这一职权,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罪与否缺乏正确认识,导致一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二是单一规定,奖励基金难兑现。
  
  二、完善举报制度的建议
  
  (一)改革机构设置,强化预防职能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和控申部门设置,首要的是解决如何提高办案效率、办案质量以及如何调动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问题。鉴于此,笔者建议:举报中心改由纪检监察和职务犯罪预部门管理为主,其理由为:一是可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这一改变,使线索得以快速处理,侦查人员更能迅速地、全身心地投入调查,成案率相对会提高。二是应从有利于纪律检查和查处职务犯罪的角度出发,将举办中心设在在纪检监察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共同领导下,更有利于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三是有利于保密,追查责任,由于新的机构在线索处理中,减少了审批环节和知情人,一旦发生失泄密情况,更有利于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四是有利于快速办结案件线索,及时回复举报人,提高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
  
  (二)变纪检监察和职务预防部门牵头,开展举报宣传
  
  一是有利于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收集情况,及时梳理和分流犯罪线索,提高成案率。二是有利于量化宣传效果,预防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情况、不同时间、不同对象进行宣传,以增强举报宣传的针对性;三是有利于将控申等部门从事务性宣传中解脱出来,全力投入刑事控告、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等工作,使相同的司法资源发挥其最大效能。
  
  (三)制定《国家举报法》,以完善保护奖励机制
  
  目前,我国从中纪委到高检院等政法机关都制定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等,其内容大致相同,都对保护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备了。实践中,笔者认为:《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等属中央各部单一规定,不便操作。建议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国家举报法》,以完善举报保护,特别是署名举报保护制度,同时完善激励举报有功人员的长效机制。具体做法:一是在《国家举报法中》明确一个部门作为认定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责任机关,改变目前都有权认定,而在发生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时,又无明确职责相互推诿的现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任,同时也担负着修改、完善国家法律法规的重任。因此,应当首先对前期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进行修改和完善,为后续《国家举报法》的制定打下良好基础。二是在《国家举报法》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奖励举报职务犯罪有功人员专项基金,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使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大众利益不受侵犯。
  
  (刘磊 易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