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提高民事调解案件履行率的几点建议

2017-03-14 15:02:57 197
调解案件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到期债务或具体行为的案件。因为调解通常能够起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所以常常成为广大法官结案方式的首
  调解案件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到期债务或具体行为的案件。因为调解通常能够起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所以常常成为广大法官结案方式的首选。然而,在审判实践中,部分法官为追求调解率,忽视了调解后案件的履行情况,导致案件调解后产生执行难的问题,案件只是在审判环节结案,没有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笔者近三年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民事调解案件在执行案件中约占80﹪以上,有些案件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这些理由并不像裁判文书中所述,甚至有些当事人把责任全部推到法官身上。但是也不排除审判法官为提高调解率,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调解,当事人为尽早了解纠纷便同意签字。原告拿到调解书后便再也找不到被告的踪迹,自己的债权又得不到实现,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把风险转移至法院。    还有部分调解案件,例如借款纠纷,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未审查借款人所借款项的用途或款项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真实、合法,不论数额大小均采用调解方式结案,造成执行不能的情形。笔者执行过这样一起案件,A公司(和个人混同)是很多案件的被执行人,均分文未履行,在后来的调解案件中,A公司保证在三天内给付原告B公司和个人七八百万的案款。该案中,A公司明显缺乏履行能力,但审判法官仍然主持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并签发了调解书,导致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此类现象在执行案件中较为普遍。    笔者结合本职工作,就提高民事调解案件履行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规范调解协议,增加协议的可操作性。审判法官必须对协议的可执行性进行审查,尤其针对债权债务(金钱给付)类案件,要审查款项来源或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要充分考虑执行标的的大小和调解协议的可操作性。    二是审判与执行协调统一。法官不仅要考虑息诉的目的,更应该考虑调解后的可执行情况。此外,可以邀请执行法官把关,提高调解执行的效率。    三是注重财产保全和当场兑现协议。督促当场完全或部分兑现承诺,也是检验义务人是否有调解诚意、防止恶意调解的“试金石”。(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