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

2017-08-19 18:43:23 53
在知识经济竞争中的领导力是国家实力的首要表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政策目标。为此,中央制定了以创新驱动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战略,知识产
  在知识经济竞争中的领导力是国家实力的首要表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政策目标。为此,中央制定了以创新驱动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战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作用和意义被提到了一个重要位置。
  
  一、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以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为标准,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其中,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邻接权;工业产权是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包括科学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标记、禁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当今世界,创造财富的核心正由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知识资本崛起并成为经济竞争的焦点,知识经济竞争力已成为国家实力的重要表征。随着世界范围内科技创新与商业模式的深度融合,更富活力的全球创新环境正在形成,为提升竞争优势,绝大多数先进国家已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项长期发展战略。在国际背景深刻变革的同时,国内经济发展模式也不断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向创新竞争优势的战略性转换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从2008年起由国家层面向地区层面、产业层面、直至企业层面逐步推开知识产权战略,并提出在2020年步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
  
  目标。新一轮的发展更加迫切地要求突出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完善其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使其更有效的转化为地区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等。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中央也制定了以创新驱动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战略,知识产权将成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居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概念
  
  所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包括知识产权审判、刑事侦查、公诉以及法院享有终裁权的行政行为等一切保护手段与环节。在我国现有的以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为辅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并行,但可操作性更高、保护力度更强、保护范围更大、保护效果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激励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出发点,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提升竞争力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落脚点。
  
  国际上成功的经验表明,知识产权要成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必须构建起有效的保障制度,即要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有效的司法保护机制。《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提出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政策目标,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作用提到了首要位置。创新需要一个完善健康的“生态系统”予以维持,从成果创造、成果收集整合到成果使用,再反馈回成果创造,进行再创造······整个创新系统由技术和文化资源存量、资本投入、市场供需中介、人才培养供给、专业化服务、学术研究、品牌管理等子系统构成,彼此共同作用产生效益。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为该
  
  系统的顺畅运转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终端,司法审判客观上成为司法保护的主导力量,在保障创新“生态系统”建立与和谐运转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纽带作用和最终推动作用。它通过行使适用法律的解释权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判权,除了对创新行为和权益直接给予支持和保护之外,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修正与构建,对市场交易活力的激发与提振,对专业化服务行业的形成和壮大,以及对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方面也起到更加显著的指引、协调和整合作用,成为聚合创新“生态系统”中各子系统资源,形成系统合力的重要纽带。当今的中国,知识产权在社会生活中所受关注度和影响力与日俱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功效将有力地推进法治建设,为创新战略和法治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推动。
  
  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不明确
  
  虽然国家政策层面一直在强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促进创新发展中的主导性地位,并且突出了司法审判的中心作用,但是课题组发现,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和目标仍然局限于简单、被动地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限度内,没有意识到应当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心调整到服务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大局上来,为本地区特色创新产业发展、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建立和法治建设提供应有的助力。在被动性的司法意识下,凸显出很多阻碍司法保护工作更上一个台阶的问题,有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也有具体实务操作的问题;有的存在于司法系统内,也有的显现出社会性。至于法院,对自身职责理念的定位也仅停留在传统的解决个案纠纷这一狭小层面,缺乏对司法审判的能动性和延伸功能的认识与探索精神,未准备好担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领者的重任。
  
  (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因管辖不集中而效果欠佳
  
  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司法审判模式的首要动因是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制裁的力度和影响力,使刑事侦查、公诉和审判的思维与作法趋于一致,改变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发展不平衡的现状,避免发生刑事错案,损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
  
  (三)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缺乏有效的事实查证机制
  
  1、司法审判中,查明科学技术事实往往是案件裁判的关键。但是科学技术具有广泛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法官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案件中出现的各类科学技术事实,难度很大。而且,如果面对的是尖端、复杂的高新技术,法官即便付出最大努力也不可能做到完全了解。所以,如何建立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是科学技术事实的有效机制,一直是司法机关重点关注的问题。除了科学技术事实之外,查明侵权损失事实也是一个难点。由于缺乏实际收到损失事实依据,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的影响因素和标准非常主观且模糊,导致法官在很多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惧于做出高额判赔,这也是诟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够的原因之一。
  
  2、在公安机关侦办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也面临没有一套便捷、准确的侵权事实查证机制,影响了侦查取证的效率和对案情认定的准确性。目前,侦查机关只能直接委托受侵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涉嫌侵权商品进行真伪辨认后得出是否涉嫌犯罪的判断;而且,侦查机关很少查证侵权商品的实际市场价值,多采用正牌商品价格作为计算犯罪金额的依据,依此确定的犯罪金额经常受到质疑,很多案件因此被公诉机关退回,或被二审法院改判。
  
  3、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中,同样面临因缺乏有效的事实
  
  查证机制,侵权事实认定和侵权产品鉴别难、处罚依据不明的困扰。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只能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鉴别意见作为执法依据,而做出鉴别意见的主体往往就是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由于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存疑;而且当需要查证的侵权商品种类较多或权利人系境外主体时,即便是鉴别意见也难以取得。此外,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金额也很难查清,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积极性因此受到影响。需要引起重视的是,随着行政处罚公开日渐提上日程,针对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可能会增长,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司法审查的压力必然增大。
  
  目前国内各地的司法机关都在探索形式各异的涉知识产权事实查证机制,传统的司法鉴定模式受到鉴定门类不全、鉴定成本过高、鉴定结论有效性存疑等老问题的困扰,因此建立一套或几套针对不同事实查证需求的有效机制迫在眉睫。
  
  (四)司法系统内及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联动机制
  
  1、在司法机关之间,由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内部信息沟通交流机制,长期困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办的犯罪行为定性、取证、犯罪金额认定、共同犯罪罪行区分等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得到统一研究解决。公检法三家对上述法律适用和相关实务操作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导致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惩罚尺度不明,损坏了司法权威,同时也直接影响了处于第一线的侦查机关办案的积极性和办案效果。
  
  2、在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一方面容易引发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刑事侦办过程中的诸多程序性障碍。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中若查处到情节严重、可能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时,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侦办,但现实情
  
  况是移送成功的案件很少。由于行政机关没有赔偿决定权,行政调解没有执行力,难以处理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的纠纷。对于行政机关主持受害人和侵权人就赔偿做出的调解,常常因缺乏执行力而无功而返,在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调解中,就出现当事人疑惑调解的效力的情况。从而造成行政执法难于发挥缓解司法审判压力的作用,化解纠纷力量不足的问题。
  
  (五)司法审判对于推动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建立的作用不明显
  
  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很大程度上依赖市场经营者具有守法经营的主观意识,而这样的意识形成需要两方面条件:一是经营者了解基本的经营法律法规,知道什么不该做,做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如何避免非法经营;二是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给予适度的法律惩治。对于非故意违法的经营者给予较轻的处罚,帮助其修正行为避免今后违法,对于故意违法者则要加大惩罚力度,必要时可以逐出市场,司法审判在这方面的作用发挥显然还不够。
  
  三、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一)阿克苏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做法
  
  1、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三个方面工作:一是统一立案受理规范。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编制了专门案号,优先配备具有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经验的法官。二是加强与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就统一全市法院、检察院对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相关问题达成共识;通过加强知识产权、文广体等部门的联系,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具体工作,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机构设置、审判力量配备、对外沟通协调等方面稳步推进,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逐渐得到统一,民事和刑事案件逐步对接,工作取得
  
  显著效果。
  
  2、创新优化诉讼调解机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和“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求,大力加强调解工作,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方法,推行有利于解决纠纷的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执行调的全程调解方法。同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高度重视加强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注意发挥行业协会、专业部门和人士等在调解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率和解撤诉率,把每个案件的审理都作为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实践。
  
  4、大力开展司法保护宣传。以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通过对审结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进行总结,举行典型案例通报会和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发放法律资料等法制宣传活动,全方位、多维度地向广大市民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二)树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
  
  面对新的形势要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必须树立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撑,为构建完善的、能够持续健康运转的创新“生态系统”,推动法治进展的开放性理念,着力构建完善有效的司法保护机制。通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司法审判通过行使适用法律的解释权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判权,对创新行为和权益直接给予支持和保护的作用;通过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的协调联动,切实形成解决纠纷和惩罚犯罪的合力;通过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组织和整合功能,拓展司法审判在市场竞争秩序的修正与构建,专业化服务行业的形成与壮大,以及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将司法审判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层面建立起来的主导性地位和专
  
  业能力向推动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促进创新发展这一更深入的社会领域延伸。
  
  (三)完善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沟通协调联动机制
  
  1、切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切实通过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司法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共同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认识,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就办理侵害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存在争议、认识模糊、操作方式有合法性隐患的问题达成共识,形成规范,以促进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执法认识和标准的统一和各环节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司法机关之间、司法与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信息互通和共享的长效机制,适时定期地将各自的工作动态,司法审判的最新判例和法律适用的最新动态,典型犯罪现象和突发、重大犯罪情况等信息,以内部简报等方式及时进行分享和交流,以增强各方对涉知识产权犯罪态势的充分预判,形成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及公诉和司法审判的统一认识。
  
  3、建立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间的案件移送机制。一是公安和检察机关应当就刑事案件移送的标准和程序规范达成共识,形成刑事案件移送的顺畅机制。二是行政执法机关与法院应当建立民事纠纷的衔接移送机制。即:行政机关关查处违法案件后,应当提醒受害人诉诸司法程序,并提供其保存的侵权证据,以寻求民事赔偿救济,弥补私益性损失。同理,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判决民事赔偿之后,对于情节较为严重,对市场竞争构成不良影响的案件也应当移送行政执法机关追加处罚,以形成对知识产权的立体化和全方位保护。
  
  4、建立行政调处与司法审判对接机制。为缓解批量维权带来的审判压力,法院应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行
  
  政调处与司法审判的对接机制。对于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尤其是批量维权案件,采取受理前由法院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案情基本清楚的由法院委托对口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再移送回法院立案审理。在此机制下,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纠纷,比如行业性对抗纠纷和法院单独裁判效果不佳的纠纷,则可采取诉讼中邀请有关行政机关动员其掌握的资源(如行业协会)等配合进行调解。与此同时,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为增强其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相关行政机关可引导其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和调解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法院结案文书同时送达当事人和主持调处的行政机关,以此在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审判程序之间搭建起一个互助、合作的纠纷解决渠道,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力量,形成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增强纠纷解决的力量,缓解司法审判的压力。
  
  (五)建立推动创新发展和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建立的法律指导机制
  
  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法律指引和预警功能。法院应当加强对司法建议权的运用,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侵权行为与维权发展的新动向,特色创新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市场管理以及行业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通过司法建议函的形式,主动对相关部门进行法律指导和预警,以引导企业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制止已经出现的侵权行为,避免将要发生的侵权风险,指引相关行业建立行业行为规范,帮助行政执法和市场管理主体理顺工作,修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六)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机制
  
  建立司法与行政机关联合宣传的机制。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要通过加强合作,与新闻媒介建立固定的、主题明确的宣传机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介,立体化、全方位、系统性地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意识和司法保护的情况、动态、典型案例等,开发建立司法审判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交流和监督平台。同时利用大型会展和文化活动,联合组织创新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活动,提供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渠道。(崔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