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后欲用已付利息折抵本金未获支持

2014-03-14 11:37:55 131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已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02年农历八月初二,被告张某出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已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02年农历八月初二,被告张某出具借条向原告袁某借款3000元,用于转借他人,口头约定按月利率5%计算支付利息。之后被告偿还了原告的借款利息24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本金及利息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诉求解决,要求被告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本金及利息。审理中,被告以约定利息过高,不符合国家规定,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要求将原来已经支付的利息,用来折抵本金,现在自己只同意偿还600元。双方互不相让,由于原告年岁较高,听力又不好,整个庭审陷入了僵局局面,审判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对双方耐心的做调解工作,经过几个小时的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街坊四邻的拉家常话,终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自愿偿还原告袁某的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500元,本息合计3500元。
  
  民间借贷是我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多数当事人之间存在亲朋或邻里关系,因此,一旦该纠纷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将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很僵,因此,我们法官应当考虑的不止是怎样解决该纠纷,还要考虑不仅纠纷解决了,也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陈文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