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本是为他人做好事,而其在管理过程中必然会花费相应的必要费用,对于无因管理人来讲,可以要求无因管理中受益人支付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但不应当要求受益人分给无因管理物带来的实际收益。 案例简介: 王正风把自家承包的土地改造成大棚,并种植蔬菜
无因管理本是为他人做好事,而其在管理过程中必然会花费相应的必要费用,对于无因管理人来讲,可以要求无因管理中受益人支付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但不应当要求受益人分给无因管理物带来的实际收益。
案例简介:
王正风把自家承包的土地改造成大棚,并种植蔬菜,就在蔬菜上市的时候,王正风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人销售,由于蔬菜的季节性很强,如不及时销售出去会造成极大的损失。为防止损失近不扩大,王正风的邻居李小明便主动收割其种植的蔬菜并上街全部销售,获得收益1.8万元。其中,李小明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小明要求王正风的继承人王天华、王天敏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1.8万元款项。后双方协商不成后,李小明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2000元费用及评分1.8万元买菜所得。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正风的继王天华、王天敏支付李小明劳务费及其他费用人民币2000元,驳回李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本案中李小明的行为依法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小明为了防止王正风的利益受损,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李小明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应予以支持。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李小明要求平分1.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