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有定金罚则 未违约方可以选择使用

2014-04-10 13:20:47 175
合同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交易,合同解除的立法初衷同样如此。但是,事物的存在总是有两面性的:一方面,合同解除制度能够防止损失的扩大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另一方面,合同解除使得当事人的合意归于消灭,由此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民事纠纷,
 
    合同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交易,合同解除的立法初衷同样如此。但是,事物的存在总是有两面性的:一方面,合同解除制度能够防止损失的扩大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另一方面,合同解除使得当事人的合意归于消灭,由此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民事纠纷,甚至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合同解除在一些场合下反而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近期,鲁甸县龙头山审结了一件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7月10日,原告何某与被告贾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所有的面积为98平方米的一套住房楼房转让给原告,总价款170000元,原告于同日交给被告25000元现金以作定金。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反悔,否则扣罚违约方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约定7月20日被告贾某即把房子过户给何某。但一直到8月15日被告仍未交房,也为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此,原告何某一纸诉状将被告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50000元。
    被告贾某则辩称,双方签订合同时曾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承担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因此,愿意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2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违约条款,又有定金条款,签订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双方约定的条款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有效,如果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因此,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作者: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