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改革问题探析

2014-04-11 17:43:49 148
司法改革一直以来都被广大学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诸多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对此也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因此司法改革的问题并不是一个新的话题。但作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位法官,亲身在司法工作第一线、在两个地区的基层法院先后工作近二十年,对此有着自
  司法改革一直以来都被广大学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诸多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对此也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因此司法改革的问题并不是一个新的话题。但作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位法官,亲身在司法工作第一线、在两个地区的基层法院先后工作近二十年,对此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在此一并写下来,希望能够对今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见解。
  
  为了说明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我先简要地说明一下目前我们的司法工作开展活动的轨迹与现状,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纯民间的民事案件。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依法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驳回;决定立案以后,立案法官计算和收取诉讼费,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案件转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法官核对当事人身份、审查受权委托书、联系协调庭审翻译,然后依法开庭审理,期间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依法进行判决;疑难案件,经向领导汇报同意后,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种,原告是行政机关案件或原告的利益关系到行政机关“利益”的案件。首先是法院的领导可能会被叫到有关的行政机关领导那里被下指示,指示内容无非是要“支持原告的利益、考虑大局”之类的话。然后才是有关机关委派一个干部到法院立案庭将起诉书交上去,法院立案庭紧接着就会接到院领导的有关指示进行立案,这个时候有关这个案件是否真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就显得不很最重要了。立案庭进行立案后,一样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和开庭传票,然后转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会再次接到院有关领导的指示,民事审判庭的法官进行开庭审理,然后就按照院领导的指示进行判决结案。有关细节方面的办理要求与第一种情况相同。
  
  第三种,原告是老百姓而被告是行政部门的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事先不知道自己将要被起诉,那么法院领导不会事先接到什么指示。这时候,立案庭的法官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予以驳回。如果行政部门事先知道有人要起诉他们,向有关行政首脑反映了,法院领导就有可能被有关行政领导叫去进行“安排”,然后法院领导就会向立案庭下批示,如果有关行政领导不允许立案的,法院是不会立案的。立案相关手续办完之后,案件转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在办理过程中,又会接到院领导转过来的行政领导指示,民事审判庭照办。
  
  案件办理完毕后,书记员装订,再由审判员审查案件装订是否规范、有无漏错并对漏错和全部案件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最后审判员在备考表上签字归档。
  
  上面这些情况,不是哪一个法院面对的个例,当然也不是每一个案件都是这样模式;地方行政首长对法院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同,对司法工作干预的大小也不一样(当然也有不干预的),但提出上述这几种流程仍然具有普遍的实际意义。从这几种司法流程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地方政权干预严重。只要是关系到地方政权的利益,就会有有关领导出面干预,不管法律的规定如何,首先是要满足地方政权的利益。在这里,法律的天平明显要向地方利益倾斜,维护地方利益。
  
  第二个特点,行政指示严重存在。我们可以明显看到,法院行政领导(包括院领导和庭室领导),如果他想要某件案子怎么处理,他可以直接下指示,下面的法官只能照办。在这里,法律的天平又被行政指示所牵制,偏离法律规定,向个人的意志倾斜。
  
  第三个特点,法官职责繁杂繁重。一个法官,不仅要负责裁决事项,而且要负责许多与裁决无关的繁杂事项。比如诉讼费的计算和开票收取、案件排期、庭审准备、当事人身份核对、安排翻译、调解、起草核对裁判文书、笔录核对审查、案件装订和归档,等等。大量繁杂的事务消耗了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致于没有太多的时间集中于研究法律,最终的结果就是法官法律知识不精、司法水平不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人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按照宪法规定和中央精神,针对目前司法体制的弊端,我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一、去地方化。地方政权的干预,是司法工作偏离法律轨道的根本原因,排除地方政权的干预,是公正司法的提前和保证。法律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法律体现了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和全国人民的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就是体现了党的意志、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表现。在司法工作中,如果偏离法律体现地方利益的要求,这不是什么“大局意识,顾全大局”,而是“小局意识,顾全小局”;违背法律的规定办案、违背法律规定去迎合地方利益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典型表现!这不是什么听党的话,而是违背党的意志,没有听党的话。
  
  但现实的情况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地方政权的一部分,其组织人事、财政装备等等各方面都离不开地方政权的支持和关心。因此,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要想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不体现地方利益是很难做到的。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严格依法办事,不受地方政权所左右,我提出以下两种具体方法:第一种就是提高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在我们国家,级别的高低代表权力的大小、地位的高低,把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提到与地方政府相同的级别,这样行政首长就不太可能向法院的领导下“指示”了;即便是下了,也不会很灵了。第二种就是人民法院在组织人事与财物保障上与地方政权脱勾。如果人民法院的组织人事和财物装备实行由上级部门垂直领导和管理了,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就不会再有“不听话会被穿小鞋”的顾虑了,这样地方政权的头头脑脑的意见就不重要的,人民法院依照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不会再有什么可担心的了。
  
  二、去行政化。司法工作行政化,是司法工作偏离法律精神的又一重要原因。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就是了,根本没有必要再下什么行政指示或命令。但为什么还要下行政指示或命令呢?下指示或命令本身就说明,不能或不让严格按照法律去办事。司法工作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司法工作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程序性,与行政工作的性质是不同的,按行政化方式开展司法工作或指导司法工作,必然会影响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最终会破坏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必须在司法工作中去行政化,还司法工作以本来面目。对此,我提出以下这些具体做法:建立法官权利和地位保障机制,保障法官的权利和地位,法官的晋升、罢免、政治待遇、工资福利待遇与行政领导的意志无关,而是取决于其办理案件的质量、学术理论水平、司法工作水平和司法的社会效果。这样使得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无后顾之忧,从而保障法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
  
  三、法官队伍专业化。我时常听到一些领导和同事说,我们的法官太少了,工作太忙了。说心里话,我对这种看法是很不认同的!法官是干什么的?是表态者,是裁判者!裁判是法官的职责。也就是说,凡是需要裁决的事项才是法官应该干的。可以说,如果严格按照职责去履行的话,法官从来就没少过!我从来就没有发现过有哪个法院缺少表态的人!缺少的是表态以外的做具体工作的人,更缺少有能力的干具体工作的人。比如在法院立案庭,一个案子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应不应当立案这是法官应该决定的。其他的什么计算诉讼费、案件排期、送达等等,有什么司法内容呢?这只是司法辅助工作而已!再比如在民事审判庭,开庭、决定是否鉴定、决定是否调查、具体民事权益的裁判应当是法官做的,但审查当事人是否到庭、代理手续是否合法、安排翻译、协调法警、案件装订、记录质量等等与裁判有什么关系呢?所以,把这一切都压到法官身上,法官一天忙于这些与裁判无关的事情,根本没有时间仔细研究法律,办案质量难免不高、司法水平也不会很高。因此,我认为要想提高法官水平、提高司法质量,首先要把法官工作与司法辅助工作区分开来,把法官从繁杂繁琐的非裁判工作中解脱出来,把本应该属于法官的时间还给法官,让法官专司裁判职责。司法辅助工作交由司法辅助人员去完成,司法辅助工作不再由法官对其负责;法官就对案件的裁判质量负责,法官其余的时间就是认真研究法律,提高司法理论水平。
  
  四、司法辅助队伍和后勤保障队伍专业化。
  
  一个法院,其实需要不了几个法官;需要法官裁判的事项是有限的。大量的事情是司法辅助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这些工作做不好,对法官的裁判工作是有很大的影响的。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司法辅助队伍和后勤保障队伍建设就显得非常重要。我认为,一个法官,应当配备一个书记员和四个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负责记录工作,司法辅助人员分几个层次分别负责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案件调解工作、庭审准备工作、法律文书的校对和送达工作和案件卷宗装订归档工作。而后勤保障工作主要包括办公用品的保障、法庭用具器材的保障、通讯交通设施设备的保障等等。
  
  五、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我们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当事人在法庭上闹事、双方当事人吵架甚至在法庭上开打,而法官急忙从法台上下来拉架,有时法官甚至还有可能遭到殴打。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发生?因为现在的法院机制并不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或重视不够)。我们的现实情况是,每个法院的法警都是非常有限的,六七十人的法院法警也就是三四个,就这么几个法警整天忙于刑事案件的提押和值庭工作,根本顾及不到民事审判的值庭。有些民事案件,即便法官喊破了口子,当事人也不怎么听,这一切都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增加司法警察编制,保障每一个案件在开庭时有值庭法警,保障法官下达维持庭审秩序的指令能够执行、以维护正常庭审秩序和法庭的威严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然,司法体制改革牵扯到许多方面,甚至有可能牵扯到有关基本法律的修改和完善,需要对许多方面进行调整,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是一项艰难而复杂的工作,不能期望一促而就。但我们还是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抱有充足的信心,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必将会取得长足的推进,司法工作将更加公正、公平、高效地开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