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车主追究偿

2014-04-14 13:33:42 199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实际车主是赔偿责任的义务人,挂靠经营单位承担了交通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赔偿责任义务人行使追偿权。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挂靠合同追偿纠纷案,部分支持了挂靠经营单位的诉讼请求。 2009年9月2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实际车主是赔偿责任的义务人,挂靠经营单位承担了交通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赔偿责任义务人行使追偿权。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挂靠合同追偿纠纷案,部分支持了挂靠经营单位的诉讼请求。
  
  2009年9月28日吕世伟将自己的一车辆以非营运使用性质进行注册登记。此后,因该车加入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实行公司化客运经营,2011年5月19日将机动车所有人变更为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该车即加入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实行公司化客运经营,2011年12月5日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吕世伟签订客运班线经营合同后吕世伟缴纳了风险互助金1200元,该车经几次转让由方治兵购买后,方治兵又作为申请人与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补签订挂靠申请书、客运班线经营合同、承诺书、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客运(2012年度)经营者、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双方并以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方治兵为乙方签订了客运班线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车辆产权属乙方所有、经营权属公司所有,车辆由甲方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经营的客运线路为镇雄至场坝;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乙方车辆盈利分红;公司管理费每月每车150元,按年度向乙方收取;乙方私下将手续或车辆转让、过户,未经甲方同意,甲方不予认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等等。本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4日止。合同签订后方治兵按季度交纳了每季度的管理费。2012年5月22日方治兵又与张军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该镇雄至场坝线路牌车辆转让给张军,双方对买车前后的债务债权、过户事宜等作了约定。2012年7月24日11时24分,张军驾驶该车从镇雄县乌峰镇东站驶往滑坡加油站,行驶至镇雄县油榨街社区白沙咀岗亭时将行人小彤撞倒拖行十点有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在此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经对肇事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制动系统肇事前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经交警大队组织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家属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由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死者小彤408600元。除去张军支付的丧葬费20000元,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的160000元,实际支付赔偿费用228600元。朱思彤户别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根据2012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计算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为371520元,丧葬费20189.50元,合计391709.50元。此外赔偿死者朱思彤家属参与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生活、看尸、运尸、租用冰棺等费用16890.50元死者家属未提供有任何票据,系协商支付。
  
  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因追究偿问题与方治兵、张车发生纠纷,遂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追究偿其支付的赔偿款228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治兵签订的客运车经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方治兵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合同约定经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其挂靠车辆擅自转让给被告张军,被告方治兵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军驾驶该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军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义务人,原告承担了交通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方治兵、张军行使追偿权。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中,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160000元和被告张军支付的20000元已从原告赔付费用总额中减除,原告赔偿死者朱思彤家属参与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生活、看尸、运尸、租用冰棺等费用16890.50元因无任何票据,系协商支付,应视为原告自愿支付。本案中被挂靠人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名义车主,一般情况下无权支配车辆的运行但被挂靠人并非对车辆完全失控,从管理、监督的角度看,被挂靠人对车辆仍有有限的运行管理支配权。同时每月收取挂靠者管理费150元,虽然这种费用是其为挂靠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收取的费用,不是直接从营运利润中产生的运行利益,但这种费用毕竟是基于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经营而产生的,可以说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是一种间接的运行利益。被挂靠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对该造成的侵害赔偿应承担20%的责任,故在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的赔偿款中,被告张军承担的赔偿责任为(228600-16890.50)×80%=169367.20元。被告方治兵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车已转让给张军,事故是转让后发生的,请求驳回要求其赔偿的请求及被告张军辩称该调解协议是原告自愿的行为,没有得到张军同意,原告自愿支付的赔偿费用是用挂靠车辆所交纳的互助风险金支付其无权追偿,请求驳回原告对张军的诉讼请求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张军支付原告镇雄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169367.20元。被告方治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