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应仲裁前置

2014-04-14 15:36:33 117
劳动争议应仲裁前置就是劳动争议要先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劳动争议应仲裁前置就是劳动争议要先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因当事人超期申请仲裁未被受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匡是、刘建英夫妻二人系湖南省祁东县人民医院医生。2012年1月1日,被告镇雄南方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刘民聪与原告匡是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匡是为普外科主任,约定被告每月16日发放匡是上月工资15000元,工资包含各种社会保险费、加班费。2012年1月12日,二原告即到被告处上班,但被告镇雄南方医院未与原告刘建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0月3日,原告匡是以多次受刘民聪排斥,刘民聪对其不尊重、不信任,且其病情急需治疗为由,二原告离开被告镇雄南方医院。2013年11月5日,二原告向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二原告于2012年10月3日与镇雄南方医院事实劳动关系不再存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一款规定的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后二原告即向法院起诉,诉求判令被告南方医院停用原告匡是之名签写病历及麻醉记录,办理匡是的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并补发相关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匡是、刘建英与被告镇雄南方医院的劳动关系自2012年10月3日终止后,二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对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向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该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且二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逾期申请仲裁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因此,二原告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对二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匡是、刘建英的诉讼请求。(徐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