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法院首例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决经最高法院核准

2014-04-29 13:27:44 182
被告人曹金X系陕西长武县某村农民,在已有两名子女的情况下,又于2011年8月生育一对双胞胎男婴,因考虑家庭经济条件,抚养孩子有困难,遂产生将双胞胎男婴中的一个予以出卖的念头。2011年9月初,被告人曹小X得知消息后,经与韩XX、贺彩X、贺巧X、赵会X、李XX
  被告人曹金X系陕西长武县某村农民,在已有两名子女的情况下,又于2011年8月生育一对双胞胎男婴,因考虑家庭经济条件,抚养孩子有困难,遂产生将双胞胎男婴中的一个予以出卖的念头。2011年9月初,被告人曹小X得知消息后,经与韩XX、贺彩X、贺巧X、赵会X、李XX(均已判刑)串通,联系了收买人赵X、张XX夫妇,于同月16日,帮助曹金X将一名男婴以52000元的价格卖给赵X、张XX夫妇。曹金X从中获利48000元,曹小X、韩XX、贺彩X、贺巧X、赵会X各分得800元,李XX从收买人赵X、张XX夫妇处收取1000元。
  
  案发后,经长武法院审理认为,曹金X为非法获利出卖亲生子女,曹小X积极联系他人,帮助曹金X出卖亲生子女,从中获利,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鉴于曹金X因生活困难而出卖亲生婴儿,收买人未对该婴儿摧残、虐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曹小X居间介绍、帮助曹金X出卖亲生婴儿后收取钱财;曹金X、曹小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可适用缓刑。经长武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法定刑以下分别判处被告人曹金X、曹小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并经逐级层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核准。
  
  最高法院对此案的核准,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缓解了法与情、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的紧张关系,最大限度的实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今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法、情、理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长武县人民法院       曹世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