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6月起实施买房落户新政:90平米以上且缴纳社保一年

2014-05-06 16:47:05 128
根据成都市政府最新通知,自6月1日起,成都市调整灾后重建的落户政策,规定最大变动为购房满90平以上住房且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才能落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 成府发[2014]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512汶川特大
  根据成都市政府最新通知,自6月1日起,成都市调整灾后重建的落户政策,规定最大变动为购房满90平以上住房且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才能落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
  
  成府发[2014]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市出台了灾后购房入户政策有关规定。现灾后重建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使户籍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现就完善购房入户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三、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通知正式颁布执行之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相关文件,涉及购房入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来源:成都市政府)
  
    附: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调整我市部分户口政策暂行意见的通知
  
  文号:成府发〔2008〕63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2008-12-05生效时间:2008-12-05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关于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调整我市部分户口政策的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调整我市部分户口政策的暂行意见
  
  市公安局
  
  为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在加快灾后重建、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调整我市部分户口政策提出以下暂行意见。
  
  一、市外人员到我市入户相关政策。
  
  (一)购房入户。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但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
  
  (二)投资入户。
  
  1.在我市一次性付款购买总价40万元以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市外人员,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2.在我市中心城区一次性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一次性资金投入3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或其他农村地区一次性资金投入15万元以上,并经营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三)经营入户。参与我市灾毁农房联建或在我市获取使用流转农用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四)纳税入户。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的市外人员,向我市税务部门连续2年累计纳税3万元或1年内纳税2万元,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五)暂住期满入户。在我市暂住满2年,已经在我市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或以个体名义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以上(二)至(五)款中,市外人员通过投资、经营、纳税、暂住期满入户的,其合法固定住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
  
  (六)大企业引进人员入户。在我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其从事科技开发、经营管理的员工和生产骨干可成建制入户。
  
  二、放宽市内户籍登记。
  
  我市户籍人口可在市域范围内的合法固定住所登记入户,对有两套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选择其中一套合法固定住所登记入户。
  
  三、本意见涉及面积和金额等相关数据,均含本数。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
  
  五、此次户口政策调整中未涉及部份仍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