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遇交通事故致伤残 妻为性福再度要离婚

2014-05-07 18:18:11 68
因丈夫婚后遭遇交通事故致身体伤残,致使5年夫妻两人没有美满、和谐的性福生活。为了摆脱这种无性婚姻的婚姻,年轻的妻子再度诉讼法院要求离婚。2014年5月6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庭前调解审结了此案。 原告王晓芳(现年34岁)与被告李成功经人介绍相识,
  因丈夫婚后遭遇交通事故致身体伤残,致使5年夫妻两人没有美满、和谐的性福生活。为了摆脱这种“无性婚姻”的婚姻,年轻的妻子再度诉讼法院要求离婚。2014年5月6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庭前调解审结了此案。
  
  原告王晓芳(现年34岁)与被告李成功经人介绍相识,缺乏深入了解,于2009年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2010年4月11日生一女李某某(现随原告方生活)。2009年10月15日21时10分许,被告乘坐样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与纪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被告受伤。2010年10月10日经陕西省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李成功的伤情损伤为7、8、9、10级伤残。经陕西省彬县法院判决后,原告王晓芳2011年3月份领回81863.38元执行款后存入自己名下,归还了被告李成功的部分借款。在其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不尽父亲、丈夫的义务,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与孩子搬回娘家居住。原告于2013年5月份诉讼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双方亦未和好共同生活,2014年4月原告再次诉讼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受理后,查明案件事实,找准问题症结,通过给被告及其家属深入浅出做思想工作、法律宣传,被告深感自己与原告已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三年多,同意离婚,为了孩子以后能健康的生活,应由原告抚养为宜。经过给原、被告做思想工作,原告王晓芳与被告李成功达成了离婚协议,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放弃孩子抚养费,并由原告返还被告交通事故赔偿款35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婚姻兼具有社会和自然属性,和谐、美满的夫妻生活对于维护夫妻感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崔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