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支付货款 诉法院调解达协议

2014-05-07 18:22:43 90
据悉,原告张某诉称2012年5月10日,被告李某先后向原告购买齿轮油等汽车用油品,总价为21398元,被告收到货后,未支付原告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到法院,一、请求支付原告货款21398元,二、支付拖欠货款产生利息72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据悉,原告张某诉称2012年5月10日,被告李某先后向原告购买齿轮油等汽车用油品,总价为21398元,被告收到货后,未支付原告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到法院,一、请求支付原告货款21398元,二、支付拖欠货款产生利息72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的确拖欠原告张某货款21398元,因生意不好,现拿不出钱来,请求宽限点时间,愿意在今年年底一次性支付。
  
  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货款21000元。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作者:鲁甸县人民法院   房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