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房产证贷款外逃 审理中归还贷款获免处

2014-10-14 22:21:35 111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贷款诈骗案,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对被告人杨远多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杨远多用自己购买的[鲁房权证文字第004号]假房产证做抵押向鲁甸县理世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2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贷款诈骗案,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对被告人杨远多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杨远多用自己购买的[鲁房权证文字第004号]假房产证做抵押向鲁甸县理世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2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按月付息,定于2012年9月27日一次还清贷款本金。被告人杨远多从2011年9月28日至2012年3月20日,先后分五次共支付了利息15306.67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杨远多经鲁甸县理世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催还,其未履行还款义务。后被告人杨远多离开本市到红河州蒙自市,于2014年3月7日被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远多与其家属联系由其家属赔偿了鲁甸县理世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远多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远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远多的家属积极赔偿了在鲁甸县理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处的贷款本金,得到该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定于被告人已赔偿完毕贷款本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决定对被告人杨远多免予刑事处罚。
  
  (鲁甸县人民法院  李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