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用工两年余 产生争议后竟拒绝承认劳动关系

2014-11-10 15:04:23 149
一煤矿雇用一工人从事木工工作,负责加工煤矿所需井下木制用料,工作两年后因与矿方发生纠纷,矿方遂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并拒不承认与该工人存在过劳动关系。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资关系纠纷,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煤矿补发劳动者工资并给
  一煤矿雇用一工人从事木工工作,负责加工煤矿所需井下木制用料,工作两年后因与矿方发生纠纷,矿方遂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并拒不承认与该工人存在过劳动关系。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资关系纠纷,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煤矿补发劳动者工资并给付双倍工资报酬,并给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1年3月起,村民宋盛丛在镇雄县大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从事工种为木工,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周日照常上班,不安排补休,月工资3000元,每年春节放假一个月。2013年8月21日,镇雄县大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解除与宋盛丛的劳动关系。宋盛丛向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镇雄县大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付给其2013年8月1日至8月27日的工资2700元;给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给付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2倍工资报酬总计为11600元。镇雄县大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裁决,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3月起,村民宋盛丛在镇雄县大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木工工作,镇雄县大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按月给付工资,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镇雄县大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与被告宋盛丛的劳动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补发工资并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原告镇雄县大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付给宋盛丛2013年8月1日于8月21日工资2100元、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及给付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2倍工资报酬11600元。(朱恒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