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据没有实际交付,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014-12-13 20:16:33 81
--原告张广元与被告董娜、罗广东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广元诉称:2012年1月20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50000元,并由董娜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款于2012年10月偿还。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付。两被告于2013年6月离婚
--原告张广元与被告董娜、罗广东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广元诉称:2012年1月20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50000元,并由董娜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款于2012年10月偿还。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付。两被告于2013年6月离婚,此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0000元;2、支付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6%的1.5倍计算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利息计27000元。
 
    被告董娜、罗广东共同辩称,2012年我们经济不困难;借条系受原告张广元胁迫书写,且至今为止未收到该笔款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广元就其诉称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2012年1月20日董娜书写借条原件一份,以此证明借款事实。
 
焦点问题
 
    仅有借据,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借出,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应否返还“借款”?
 
处理情况
 
    阿瓦提县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广元对借贷关系成立负有举证责任,其虽提供了一张借条,但没有其他相关交付所借款项的证据加以佐证,无法证实本案涉及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张广元主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要求被告董娜、罗广东偿还借款1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27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广元要求被告董娜、罗广东偿还借款1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7000元的诉讼请求。
 
经验与启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仅提供借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的数额巨大的借款纠纷案件,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阿瓦提县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