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获刑

2015-08-21 17:31:55 72
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也是伊犁州直首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案。 被告人王某原系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2013年6月调整岗位负责查禁危险驾
  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也是伊犁州直首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案。
  
  被告人王某原系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2013年6月调整岗位负责查禁危险驾驶刑事案件。2013年12月某日晚,吴某某因“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吴某某给被告人王某打电话求助,王某在电话中指示吴某某找个医院抽取血样。次日上午,吴某某带朋友褚某到医院给两人各抽取了两管血样,之后交予王某。当日中午,王某趁办公室无人之际,用会员卡将门捅开入室后将吴某某案卷中的血样用褚某的血样调换,后将吴某某的血样藏匿至案发后交还。后吴某某被伊宁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对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负有查禁职责,为了帮助吴某某逃避处罚,而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指示吴某某伪造、隐匿证据,偷换血液样本,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王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及时交回隐匿的证据血样,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庭审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时声泪俱下,称自己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是家中的独生子,父母辛苦供养自己大学毕业,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安队伍,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由于交友不慎,面对朋友之请,却一念之差,背离职责,触犯法律,不仅被单位开除,从此离开了心爱的公安队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真是后悔莫及。
  
  以案为镜,我们深刻认识到职务犯罪给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的危害,作为公职人员,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情之请,但应该时刻自警自省,在工作中勤勉尽责,廉洁自律。
  
  (来瑜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