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要谨慎 执行受牵连

2017-03-01 15:19:00 193
本网讯(通讯员:刘云吉)2017年2月27日,永善法院因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担保人盛某位于永善溪洛渡镇兴盛路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2012年7月26日,被执行人陈某、彭某经营生意,急需用钱,于是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溪洛渡镇支行(以下简
  本网讯(通讯员:刘云吉)2017年2月27日,永善法院因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担保人盛某位于永善溪洛渡镇兴盛路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2012年7月26日,被执行人陈某、彭某经营生意,急需用钱,于是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溪洛渡镇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借款额度800000元,约定盛某为陈某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提供8000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盛某以其所有的溪洛渡镇兴盛路的房屋作抵押,对陈某的个人额度贷款向邮政银行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10月,陈某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之后,邮政银行将陈某、彭某、盛某一同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陈某、彭某偿还邮政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邮政银行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额度内享有盛某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可判决生效后,陈某、彭某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邮政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局接到案件后,陈某、彭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法院对盛某用于担保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执行法官在查封该房屋时,有许多路人进行围观,大家都很好奇的问是怎么回事,经过询问情况后,很多路人都纷纷表示,以后不要随便给别人担保了,这承担的代价可真大。
  
  普法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