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百姓“状告无门”

2015-12-28 16:16:40 62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各级司法审判机关改变了立案审查制度,扩大民告官受理范围,使百姓状告无门的不良现状逐步扭转。但不可否认,在一些地方,老百姓告状难、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的公检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各级司法审判机关改变了立案审查制度,扩大“民告官”受理范围,使百姓状告无门的不良现状逐步扭转。但不可否认,在一些地方,老百姓“告状难、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的公检法司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故意拖延,甚至是互相推诿扯皮,刁难群众,致使法律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当前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行政争议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客观分析百姓“状告无门”的现象,大致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民告官”案件难立,行政诉讼难。对于百姓状告地方政府以及公检法司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于相互之间利益交织、不好处理,因而在一些地方只要是涉及行政争议和行政纠纷就立不了案或直接不予立案;二是受行业潜规则和内设制度的制约,对于年代久远、情况复杂、不好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件需要耗费办案人员大量精力,且取证难,办理难,干脆直接不予立案;三是一些地方在法律设定之外人为制定了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各种“土政策”,对依法应受理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经济社会权利的各类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不予立案;三是受地方保护和行政干予,对涉及城乡征地拆迁、土地分红,企业破产、职工安置、集资诈骗、劳资纠纷以及医院、学校、行业协会组织发生的交通安全、火灾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怕立案判案后造成负面影响,为了图省事,怕麻烦,有的也不予立案。四是司法不作为。一些公检法司机关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应该立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有的虽然进行了立案登记却无法进入审判程序,不能审案、判案、结案;一些司法干警法有授权不作为,不能主持公平正义,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推诿扯皮;一些群众在发生矛盾纠纷和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寻求解决,但由于到处被踢皮球戓拖延不处理,致使老百姓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对司法机关不信任,矛盾激化,到处上访、缠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刻变革和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日益凸显,社会矛盾纠纷将会越来越多。面对这些矛盾和纠纷,首先是社会有关方面要畅通法律诉求的渠道,而不是刻意的去堵塞,要让老百姓“求告有门”,有冤有处伸,有苦有处诉。其次要改革完善立案登记制度,认真研究扩大行政复议立案及“民告官”受案范围,尽可能将更多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与百姓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行政纠纷纳入公检法司依法立案、审案、办案的内容范畴,切实保障群众公诉权,维护百姓合法权益。再次要彻底清理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各种“土政策”,依法受理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经济社会权利的各类行政案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故意拖延不办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司法监督,公正司法,依法履职行权,着力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让人民群众通过公检法司机关的立法办案,真切感受到法律威严和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依法诉讼的渠道,从根本上解决百姓“求告无门”的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张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