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贷纠纷

2014-06-04 10:27:11 66
被告董某分别于2004年1月3日、2005年1月22日、2008年5月9日向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红分社申请贷款人民币共计145000.00元用于购房,并以被告董某、陈某所有的位于鲁甸县乐红乡集镇街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68.3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借款于2011年4月7
  被告董某分别于2004年1月3日、2005年1月22日、2008年5月9日向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红分社申请贷款人民币共计145000.00元用于购房,并以被告董某、陈某所有的位于鲁甸县乐红乡集镇街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68.3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借款于2011年4月7日到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电话催收及本人面谈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某、陈某于2014年8月8日前还清本金1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利率计算)。
  
  二、若二被告未按期还清本息,则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