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阶段的案子 法院受理后依法驳回

2014-06-05 11:39:47 165
近日,鲁甸法院受理了一桩名誉权纠纷 据悉,原告陶某与被告何某、沈某是乡邻关系,2013年12月13日原告陶某到被告沈某家洗衣店洗衣服,后被告沈某便打电话给原告之父,称洗衣店的现金1.5万元和存折一本丢失,是原告陶某偷的,,将原告带到司法所,司法所所长
  近日,鲁甸法院受理了一桩名誉权纠纷
  
  据悉,原告陶某与被告何某、沈某是乡邻关系,2013年12月13日原告陶某到被告沈某家洗衣店洗衣服,后被告沈某便打电话给原告之父,称洗衣店的现金1.5万元和存折一本丢失,是原告陶某偷的,,将原告带到司法所,司法所所长即本案被告何某也说钱是原告偷的叫原告赔钱,当晚派出所的民警也叫原告到所上搜身,查血,录指纹,问材料,事后两被告一直散布谣言说原告偷钱,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打击,致使原告病情加重,受到极大伤害,名誉权受到侵害,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一、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镇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释法:原告诉称的盗窃案件现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陶某的起诉。(房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