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镇雄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姜永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合计人民币93000元。 2013年9月,姜永乘坐代虎驾驶的三轮摩托在行驶过程中,陈
不久前,镇雄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姜永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合计人民币93000元。
2013年9月,姜永乘坐代虎驾驶的三轮摩托在行驶过程中,陈全驾驶的轿车追尾接触,致姜永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姜永右眼失明属陆级伤残,重型颅脑损伤属九级伤残,右手指活动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面部瘢痕属拾级伤残,尚需后续治疗费10000元。陈全的轿车向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了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后,陈全支付了姜永的医疗费用,但拒绝赔偿其他损失,姜永遂将陈全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11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查清事实后主持调解,姜永与太平财产保险公司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向肇事者要求赔偿而被拖延、搪塞、拒绝者屡见不鲜,关于受害者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因同时涉及合同纠纷及侵权纠纷两个法律关系,一直存在争议。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因肇事者拒绝赔偿且并未主张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可以认定为怠于请求,故受害人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