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姜堰区人民法庭与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以勒中心人民法庭联动高效、及时审理了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创新了工作方式,节约了双方当事人的成本,获得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2014年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的李某某起诉云南省镇雄
2014年7月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姜堰区人民法庭与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以勒中心人民法庭联动高效、及时审理了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创新了工作方式,节约了双方当事人的成本,获得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2014年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的李某某起诉云南省镇雄县以勒镇火草村的陈某某(陈某某的户口已迁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离婚。陈某某因与李某某感情不和,分居了三年左右,2014年3月陈某某从外地打工,没有回家,直接回到了其娘家镇雄县以勒镇火草村。姜堰区法庭与以勒法庭进行了联系,以勒法庭与姜堰区法庭进行了沟通,协助姜堰区法庭审理本案,姜堰区法庭把相关应诉材料通过传真发到以勒法庭,以勒法庭及时把应诉材料送达给了陈某某,并了解到陈某某与李某某的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夫妻形同虚设,只是因为路程太远,去江苏省泰州市应诉产生的费用太高,所以陈某某不愿意去应诉。以勒法庭把信息反馈给了姜堰区法庭,姜堰区法庭决定与以勒法庭联合异地审理本案。审理本案当天,通过两法庭电话及网络联动,真实反映原被告的诉求,调解了该案,做到案结事了,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作者:潘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