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被拘留 妇女不服处罚状告公安局败诉

2014-11-04 10:12:38 130
11月3日,长武县法院审结一起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判决维持被告长武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6月,长武县冉店社区上河村卫生员曹军强在上河村垃圾台焚烧垃圾时,在旁边开商店的赵萍以曹军强焚烧垃圾影响自己商店营业为由与曹军强发生争吵,期间
  11月3日,长武县法院审结一起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判决维持被告长武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6月,长武县冉店社区上河村卫生员曹军强在上河村垃圾台焚烧垃圾时,在旁边开商店的赵萍以曹军强焚烧垃圾影响自己商店营业为由与曹军强发生争吵,期间赵萍向曹军强脸上唾了一口,随后双方发生厮打,打架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长武县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给予赵萍行政拘留五日、给予曹军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赵萍不服长武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咸阳市公安局提起申请复议,经咸阳市公安局复议维持了长武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赵萍认为长武县公安局没有向本人送达拘留决定书,也没有让本人签字,在没有违法事实情况下将自己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遂以长武县公安局为被告,诉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因焚烧垃圾发生争执,双方均没有理智的克制自己,继而发生厮打,都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告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原告认为长武县公安局没有向本人送达拘留决定书,也没有让本人签字,在没有违法事实情况下将自己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庭审查明,在该案发生后长武县公安局对原告及曹军强及在场群众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笔录可以认定原告殴打他人违法事实成立,在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原告拒绝签字,并当场撕毁处罚决定书。长武法院认定被告长武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
  
  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原告的异议不能成立。遂判决维持被告长武县公安局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中人物为化名)
  
  (陕西长武县法院   贾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