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程松)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生效保险赔偿纠纷。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查明,2013年12月12日申请人杨某某在关高线公路上行走时被陈某驾驶过快的轻型货车撞倒受伤,杨某某到宜宾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25607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本网讯(程松)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生效保险赔偿纠纷。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查明,2013年12月12日申请人杨某某在关高线公路上行走时被陈某驾驶过快的轻型货车撞倒受伤,杨某某到宜宾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25607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购有财产保险。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某医疗等费用53129元,调解书生效后,保险公司未履行应尽义务。2014年11月4日申请人杨某某向本申请强制执行生效的调解书。在执行中,保险公司自觉履行了53129元义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