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由鲁甸县档案局局长马波琼、副局长蔡华、档案馆馆长马瑾等5人组成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认定组,在鲁甸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易青和副院长冯国凤的陪同下,严格按照《昭通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
1月7日,由鲁甸县档案局局长马波琼、副局长蔡华、档案馆馆长马瑾等5人组成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认定组”,在鲁甸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易青和副院长冯国凤的陪同下,严格按照《昭通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认定标准》对鲁甸县人民法院的实物档案管理和数字档案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仔细检查和开展评议后,认定鲁甸县人民法院档案室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以下简称“档案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并授予了荣誉证书和牌匾。同时,鉴于鲁甸县人民法院创建“档案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已经达到档案建设五星标准,按照《云南省党政机关档案室建设验收办法》的具体要求,经考评验收,认定鲁甸县人民法院档案室建设达到五星级标准,并授予牌匾。
据悉,鲁甸县人民法院既是鲁甸县首家“档案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也是全市十二个法院首家“档案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
(胡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