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王某起诉被告杜某和杜某所在的某自来水公司,要求他们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35672元。在庭审中,被告某自来水公司认为被告杜某用自己的私家车给客户送水,发生交通事故与本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赔
近日,于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王某起诉被告杜某和杜某所在的某自来水公司,要求他们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35672元。在庭审中,被告某自来水公司认为被告杜某用自己的私家车给客户送水,发生交通事故与本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杜某认为,由于公司的送水车正在维修期间,公司要求杜某用自己的车帮忙为客户送水,因此,自己是私车公用,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
法庭审理认为,杜某用自己的车辆为公司送水,并且受益方也是公司,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受公司指派执行职务的行为,此侵权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公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最后,通过法院做调解工作,被告某自来水公司自愿向原告王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35000元,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秦剑锋 杨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