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960年出生,从药材公司下岗后自己开始从事地产药材销售生意。并结识了同样做药材生意的马某。2014年7月中旬,马某先后两次将共计91支高鼻羚羊角存放在被告人陈某家中,让陈某帮助其销售,被告人陈某可从中获利,陈某同意了。孰不知,马某早就是霍尔果斯
陈某1960年出生,从药材公司下岗后自己开始从事地产药材销售生意。并结识了同样做药材生意的马某。2014年7月中旬,马某先后两次将共计91支高鼻羚羊角存放在被告人陈某家中,让陈某帮助其销售,被告人陈某可从中获利,陈某同意了。孰不知,马某早就是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分局在查办“大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2014年8月17日,当二人正在进行鹿筋交易时被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分局抓获,在公安人员当场讯问时,被告人陈某主动供述马某存放在家中的高鼻羚羊角76支及当日上午其通过邮局邮寄向他人出售高鼻羚羊角15支,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分局在伊犁州邮政局及时扣押待邮寄的高鼻羚羊角15支。经鉴定,涉案动物制品为高鼻羚羊(赛加羚羊),价值人民币54450元。
由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为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分局侦破一起走私、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提供了关键证据。
伊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鼻羚羊,又称赛加羚羊,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被告人陈某非法出售高鼻羚羊角,价值人民币5445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为其他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来瑜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