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口角打人致轻伤 获谅解仍判缓刑一年

2015-06-01 11:34:44 144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人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王某在巧家县小河镇A村B社其父王大某家中,因其妹妹与妹夫打架,为护妹妹,王某与妹夫蒋某发生口角,王某用木板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人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王某在巧家县小河镇A村B社其父王大某家中,因其妹妹与妹夫打架,为护妹妹,王某与妹夫蒋某发生口角,王某用木板凳打伤蒋某头部致5CM长创口。经鉴定,蒋某的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合计26000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被告人王某用木板凳打伤蒋某头部致其轻伤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是亲属之间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本案中被告人因口角动手伤人致人轻伤,虽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仍获缓刑一年。生活中与人相处难免会有口角发生,冲动动手最终伤人又害己,遇事冷静多想后果,好过事后悔不当初。
  
  (王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