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损害 被帮之人应赔偿

2015-06-01 14:32:44 119
鲁甸县法院龙树法庭调解了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张老汉诉称:2012年8月20日,其在地里挖洋芋,被告请原告拿木棒到龙树镇梨园小学旁边的路上帮忙推拉钢筋车,原告在移动钢筋的过程中,钢筋从车厢的侧面滑下打伤原告右下肢,经几家医院治疗,现好
  鲁甸县法院龙树法庭调解了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张老汉诉称:2012年8月20日,其在地里挖洋芋,被告请原告拿木棒到龙树镇梨园小学旁边的路上帮忙推拉钢筋车,原告在移动钢筋的过程中,钢筋从车厢的侧面滑下打伤原告右下肢,经几家医院治疗,现好转出院。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000元,现受伤部位的内外固定物尚没有取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74889元。由于原被告系邻居,平时双方关系较好,且被告之子被电触死,家庭经济很是困难,故除被告先行垫付的3万元外,仅要求被告赔偿其6万元即可。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系事实,愿意赔偿,只是现在家庭实在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这么多钱,实在无赔偿能力。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除了先行支付的3万元外,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于2015年2月11日支付3万元,2015年8月11日之前支付剩余的3万元。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被告理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