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马某驾驶车牌号为云37315大货车在龙头山镇沙坝村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明,马某驾驶的云C37315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
近日,鲁甸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马某驾驶车牌号为云37315大货车在龙头山镇沙坝村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明,马某驾驶的云C37315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车辆,该号牌登记所有人系张某,该货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昭通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审理中马某表示,张某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事发后还向张某借用云C37315号牌登记货车的保单去处理事故,保单仍在马某处。经审理,法院判决马某与张某赔偿马某损失243679元。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