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某局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对等投资,某公司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及实施方案,某局负责提供用地,所得收益40%归某公司所有,60%归某局所有。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份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某局签订的
某公司与某局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对等投资,某公司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及实施方案,某局负责提供用地,所得收益40%归某公司所有,60%归某局所有。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份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某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首先应确定合同的性质,通过合同的表述,可以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联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三条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二)中的第二款之规定:“党政机关和隶属于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由于某局属于党政机关,因此,该局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某公司与某局签订的合同无效。
(尹业红 秦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