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老店法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赔偿到位,而被害人事后反悔,又提起民事诉讼,被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2014年2月16日,李某雇请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在由巧家向昭通方向行驶的过程中,由于操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老店法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赔偿到位,而被害人事后反悔,又提起民事诉讼,被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2014年2月16日,李某雇请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在由巧家向昭通方向行驶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道路东侧山体后发生侧翻,造成了谭某等乘车人员受伤。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驾驶人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谭某医治出院后,由其与车主李某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由李某在已付清谭某第一次手术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外,再一次性支付谭某10000元后续治疗费,谭某自愿放弃对李某的诉讼;并由谭某拟制并签好《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交由李某签字确认,李某已实际履行完毕。事后,谭某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车主李某与驾驶员陈某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896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谭某就民事赔偿已经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内容合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履行完毕。被告陈某、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应对原告谭某承担的赔偿义务已经消灭,没有义务对谭某的损失进行再次赔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结。遂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一言之美,贵于千金。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因协议签订当事人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事人应予遵循,以诚相交,言而有信。
(易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