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农起诉保险公司索赔损失被判驳回

2015-06-16 15:03:19 120
2014年7月8日、7月21日阿瓦提县新顺农场遭受冰雹灾害,致使棉农郑佳的棉田遭受减产损失。2014年7月8日、7月21日的冰雹灾害,经保险公司与阿瓦提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技术员人勘查现场,认为郑佳的棉花被冰雹袭击,但未达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被告财险公司拒
  2014年7月8日、7月21日阿瓦提县新顺农场遭受冰雹灾害,致使棉农郑佳的棉田遭受减产损失。2014年7月8日、7月21日的冰雹灾害,经保险公司与阿瓦提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技术员人勘查现场,认为郑佳的棉花被冰雹袭击,但未达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被告财险公司拒绝赔付。
  
  郑佳在多方索赔及多次上访无果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棉花损失125299元。经过庭审,保险公司对下冰雹及郑佳购买保险的事实认可,但认为郑佳的损失没有达到赔偿的标准。郑佳只是向法院提交了购买保险的发票及连队出具的损失标准,并没有向法院出具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程度。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郑佳主张其因冰雹灾害致使棉田遭受损失,其应对损失提供证据,郑佳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其观点,其应承担不利后果。通过法庭调查,保险公司在勘查后,明确其损失未达到赔付标准,而拒绝进行赔付,郑佳对这一事实是明知的,但其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郑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25299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张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