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拒绝法院取证 法官释法使其配合

2015-06-16 15:13:10 155
近日,兴业县法院小平山法庭干警到辖区某村,请村干部陈某一起到当事人周某住处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因被送达人外出,住址不详,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法院干警要求村干部写份证明证实,也就是法院向村干取一份被送达人下落不明
  近日,兴业县法院小平山法庭干警到辖区某村,请村干部陈某一起到当事人周某住处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因被送达人外出,住址不详,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法院干警要求村干部写份证明证实,也就是法院向村干取一份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据。村干部陈某以怕万一法院判决对被送达人不利,有可能遭到被送达人找他麻烦为由,拒绝法院取证。办案法官立即对干部陈某进行耐心释法教育,释明村干部有配合法院取证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村干部陈某在听了法官释法后,知道了自己不对,并向办案法官表示道歉,配合法院如实地出具相关证明。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拔、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陈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