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新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新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比旧《行政诉讼法》(下称《旧法》)有了长足的进步。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法院受案范围拓宽是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等诸多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将原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新《行政诉讼法》拓宽了法院的受案范围。新法从原来的75条扩展到103条,共修改或增加的条文达80条,涉及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等多个方面。其中,扩大受案范围、改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确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管辖变更、增加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责任、增设判决种类及审判程序、增加调解制度、改变和增加执行手段等均为此次新《行政诉讼法》的亮点,拓宽了“民告官”的门槛。《新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都属于法院受案的范围。更广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是在扩大受案范围内容中,新法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和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如违法摊派劳务),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也纳入到了受案范围。同时对权利的保护扩大到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教育权、姓名权、劳动保障等权利)。这是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
三是《新法》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内容是《旧法》中补充规定的,它明确了法院必须依法立案的法定职责。从增加规定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难”是多么的突出,的确立案难是个大问题。明确法院必须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律立案,有利于解决行政立案难问题。
新法扩展了受案范围,更加显示出行政诉讼是一种最公正、最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具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行政诉讼是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有力武器;通过行政诉讼,可以有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王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