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案件,案件中车主将车辆交给无驾驶执照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驾驶人和车主追偿获法院支持的案件。 原告财险公司诉称:2011年3月8日,被告艾克拜尔无证驾驶被告吐逊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案件,案件中车主将车辆交给无驾驶执照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驾驶人和车主追偿获法院支持的案件。
原告财险公司诉称:2011年3月8日,被告艾克拜尔无证驾驶被告吐逊所有的小轿车在阿瓦提县县城行驶时与阿不拉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的两人受伤。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赔偿阿不拉25084元。被告艾克拜尔无照驾驶机动车、被告吐逊作为车主将车辆交给无驾驶执照人员,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我公司损失25084元。
被告艾克拜尔辩称,同意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承担返还责任;被告吐逊辩称,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8日16,被告艾克拜尔(无驾驶证)驾驶被告吐逊所有长安汽车行驶至阿瓦提县光明路税务局门前与阿不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财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阿不拉各项损失共计25084元。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据此法院认为,财险公司要求被告艾克拜尔、吐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克拜尔、吐逊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公司2580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张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