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于2011年6月25日起施行。在原告邹某、黄某、邓某诉被告邓甲、邓乙、邓丙、邓
为进一步推动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于2011年6月25日起施行。在原告邹某、黄某、邓某诉被告邓甲、邓乙、邓丙、邓丁、邓戊、邓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告邓丁长期居住在台湾新竹市,承办人据该规定及时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络,请求台湾地区协助送达,经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协助,顺利将本案的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被告邓丁。诉讼材料送达后,被告邓丁积极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促使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原告邹某诉称,六被告系其夫邓某某与前妻所生子女,其与邓某某婚后生育原告邓某,原告黄某系其与前夫所生。2012年农历4月8日邓某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邓某某死后留下土木结构房屋一幢、门面一个、住房一套等财产,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因本案案情复杂,涉案当事人众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经多方共同努力,原告黄某自愿撤诉,其余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邓己折价补偿原告邹某180000元,补偿原告邓某30000元,土木结构房屋一幢、门面一个、住房一套等财产归被告邓己所有。本案历时近一年,终以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办案过程中,承办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及时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使本案得以调解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