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嫁妆该归谁 夫妻为此闹法庭

2015-06-30 14:51:01 199
原告沈艳与被告王坤2014年8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一月后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经协商双方一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离婚时尚剩的以原告名义存入银行的彩礼款15000元,及原告尚剩的嫁妆电视、衣柜等家具(价值5000元)究竟
  原告沈艳与被告王坤2014年8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一月后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经协商双方一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离婚时尚剩的以原告名义存入银行的彩礼款15000元,及原告尚剩的嫁妆电视、衣柜等家具(价值5000元)究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发生争议。为此,原、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大闹法庭,对簿公堂,各说其词。
  
  法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等相关规定,对原、被告明理释法、耐心劝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沈艳与被告王坤自愿离婚。二、原告的嫁妆归被告所有,彩礼款15000元,原告分的10000元,被告分的5000元。
  
  法官点评:如果以契约论来解释婚姻关系的话,那么男方的彩礼,女方的嫁妆都是为了缔结婚姻这种特殊的共同体的投资,与合伙并无质的差异,双方在缔结婚姻时未约定解除婚姻时应如何处理,根据合伙的有关法律规定,则剩余财产当然是婚姻共同体的共同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人名均是化名)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