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天工作脚砸伤 赔偿费用起争端

2015-07-08 14:21:04 116
2014年12月3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鲁甸县高速公路上做工,双方约定工资是100元一天。当天下午做工时,原告在搬运石头过程中砸伤右脚,受伤后在鲁甸县卫生院医治,出院后又找草药医生治疗,当时谈价钱是2600元。现在伤情基本稳定,但在赔偿问题上一直不能达成
  2014年12月3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鲁甸县高速公路上做工,双方约定工资是100元一天。当天下午做工时,原告在搬运石头过程中砸伤右脚,受伤后在鲁甸县卫生院医治,出院后又找草药医生治疗,当时谈价钱是2600元。现在伤情基本稳定,但在赔偿问题上一直不能达成协议,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3002.20元、护理费6840元、误工费90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00元,共计19142.2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诉说,原告在受伤期间用去的医疗费是402.20元,找草药医生治疗用去2600元被告不知情。但可以在402.20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护理费被告不同意,原告才住院3天,且受伤不严重,不影响自理能力。误工费被告不同意,且去年春节临近时原告到被告家吵闹,影响了被告家的正常生活。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并当庭支付。
  
  人身受到伤害理应要赔偿但不可漫天要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解决事情。要不然适得其反,赔偿得不到还会弄得双方情谊有损。
  
  (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