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扣留他人国家棉花补贴款拒不返还案件,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被告杨邱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领取的棉花补贴款返还原告武洪亮。 原告武洪亮诉称,2012年12月,我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转包合同,被告将承包阿瓦提县人民武装部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扣留他人国家棉花补贴款拒不返还案件,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被告杨邱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领取的棉花补贴款返还原告武洪亮。
原告武洪亮诉称,2012年12月,我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转包合同,被告将承包阿瓦提县人民武装部的位于阿瓦提县丰收一场四连的130亩土地转包给原告耕种,后我对该地进行耕种,2014年按国家规定,对棉花地给付种植补贴,按补贴政策,该补贴应该由我享受,现被告强行将补贴款42574.96元领取居为已有。现在要求被告给付棉花补贴款42574.96元。
被告杨邱不同意退还原告棉花补贴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原告武洪亮与被告杨邱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一份,被告将承包阿瓦提县人民武装部的位于阿瓦提县丰收一场四连的130亩土地转包给原告耕种。2014年新疆实行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新疆华孚恒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四连将棉花补贴款45827元打入被告杨邱卡内。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件精神,按照《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棉花补贴对象为棉花实际种植者。原告作为棉花实际种植人,理应得到国家棉花补贴。被告没有合法理由、拒不返还棉花补贴,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被告杨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洪亮返还其领取的45827元棉花补贴。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