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投案自首获减轻处罚

2015-08-06 18:12:24 110
2015年8月2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对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申申(化名)、思思(化名)犯盗窃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申申、思思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申、思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
  2015年8月2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对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申申(化名)、思思(化名)犯盗窃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申申、思思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申、思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申申涉嫌犯罪后虽未主动归案,但经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将其规劝并送去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且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思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系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罗玙提出对被告人申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张毅提出被告人思思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合,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申申、思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今后定吸取教训,对判决无异议,不上诉。
  
  (李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