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法院就原告秦某诉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在鲁甸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双方所生女儿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孩子
鲁甸法院就原告秦某诉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在鲁甸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双方所生女儿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孩子上学期间的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可被告却违背协议内容,不承担其作为抚养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从协议离婚至今只照顾孩子2天,其他时间全部由原告抚养照管,被告不遵守协议内容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女儿跟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现正处于青春期,跟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综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先提出离婚,离婚协议也是原告自己写的,双方现在就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其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只要原告将女儿送回来,其愿意继续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1月22日在鲁甸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双方离婚后,小孩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在鲁甸县文屏镇中学读初一。原被告双方均有稳定的收入。另经征询原被告孩子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秦某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随被告生活,但小孩却不愿意和被告共同生活,鉴于小孩跟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孩子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愿随原告生活,原告也具有抚养能力,小孩由原告抚养是适宜的,对原告抚养小孩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每月600元的生活费,在法定标准范围之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双方所生小孩从2015年4月起改由原告秦某抚养,被告从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直至小孩满18周岁为止。
(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