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弃屋打伤地邻,为获谅解主动赔5万

2015-09-10 14:49:42 127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杜清文为与邻居赵翠花争抢小工遗弃小屋将其打伤,为争取自诉人谅解免除其刑事责任,主动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 自诉人赵翠花与被告人杜清文系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农民,两家土地相邻。2014年9月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杜清文为与邻居赵翠花争抢小工遗弃小屋将其打伤,为争取自诉人谅解免除其刑事责任,主动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
  
  自诉人赵翠花与被告人杜清文系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农民,两家土地相邻。2014年9月16日,自诉人赵翠花与被告人杜清文因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承包土地上小工丢弃的住房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杜清文故意殴打自诉人赵翠花,致使自诉人赵翠花左侧尺骨陈旧性骨折在骨折、左侧尺骨鹰嘴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级。自诉人在阿瓦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自诉人赵翠花的伤情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范围。
  
  另查明,2014年11月18日,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委托新疆衡诚司法鉴定所对自诉人赵翠花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自诉人赵翠花左上肢的损伤已构成10级伤残。
  
  自诉人赵翠花以被告人杜清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给自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也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诉人赵翠花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杜清文的指控;二、被告人杜清文赔偿自诉人赵翠花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0000元。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