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看到过的答辩状中,逻辑最为严密,理由最佳充分,讲述最生动形象的答辩状,不信?你来看看精华浓缩 我打原告是正当防卫行为,理由事实如下:一、原告所挖的核桃树是我家的,土地是我家的;二、原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指挖核桃树);三、原告的行为是正
这是我看到过的答辩状中,逻辑最为严密,理由最佳充分,讲述最生动形象的答辩状,不信?你来看看精华浓缩——
“我打原告是正当防卫行为,理由事实如下:一、原告所挖的核桃树是我家的,土地是我家的;二、原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指挖核桃树);三、原告的行为是正在进行的,我去看时她正在挖,被我当场抓获,手握作案工具锄头一把,土是新鲜的;四、我的行为是适当的,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我先用竹子打,打了几下竹子打断了,想着用脚力量更大可能造成重伤,所以用手打,始终坚持的原则是:伤皮不伤骨,打痛不打残。综上所述,我对原告打两下是适宜的、正当的防卫,不应承担一切责任。”
可是非对错真如他所说吗?
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挖掉了与被告家地边界处的一颗核桃树,被告去看到后认为原告挪动了边界,便用一根毛竹殴打原告的身体多个部位,后又用手殴打原告头部,致使原告全身多处不同程度受伤。原告入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1978.34元,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双眼钝挫伤、双眼结膜炎。
事发后,原告立即报案,永善县公安局溪洛渡派出所调查后对被告作出了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以其所知的法,轻易圆了自己打人的场,却没读懂法、守好法。在他知晓原告挖树后本应采取积极、友善、平和的态度进行处理,但他去看到核桃树被挖后,便认为原告挪动了边界,随即采用暴力殴打原告,这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而和谐共处是大家协同创建的,原告在挖取尚有争议的核桃树时,为避免边界问题产生误会矛盾,应先告知被告,双方和善相处,但原告挖树时未提前告知,对引发纠纷有一定过错。最终结合本案实际,小额速裁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计3746.47元。
借此案提醒民众,多一分宽容,就少一分矛盾,冤家宜解不宜结。遇事尽量冷静处理,积极寻求合法途径,做一名知法懂法用法的公民。
(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