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0日伊马木介绍原告胡某给被告刘某管理82亩耕地。2015年5月7日,原告胡某干完活中午休息期间与伊马木及妻子三人为了热水喝茶,使用烧水器烧水时电线被烧坏,在给被告刘某的二老板梁春打电话告知后,经其电话同意,便骑摩托车去买电线。当摩托车行驶
2015年3月20日伊马木介绍原告胡某给被告刘某管理82亩耕地。2015年5月7日,原告胡某干完活中午休息期间与伊马木及妻子三人为了热水喝茶,使用烧水器烧水时电线被烧坏,在给被告刘某的二老板梁春打电话告知后,经其电话同意,便骑摩托车去买电线。当摩托车行驶至乡政府前,原告胡某头晕从摩托车上摔倒受伤住院。
另查明,原告胡某系无证驾驶,且无证驾驶的摩托车系原告胡某本人所有。原告受伤后,被告刘某已支付医疗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某无摩托车驾驶证,是其驾驶摩托车导致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原告胡某是被告刘某小工,其外出买线是受被告劳务具体负责人指派为维修雇主房屋线路的具体情况。综合全案考虑,原告胡某承担本起事故60%的责任,被告刘某承担本起事故40%的责任较为合理。因本起事故给原告胡某造成的54667.69元经济损失中,由原告胡某自担32800.61元(54667.69×60%),被告承担21867.08元(54667.69×40%)。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胡某各项经济损失21867.08元,扣除被告刘某已付的5000元,余款16867.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张锦乐)